完善地方立法,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谷騰環保網訊】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
立法法是規范國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了部分修改。時隔八年,這部被稱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又一次迎來修改。記者注意到,這次修改,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了完善的同時,還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明確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機制方面有不少創新舉措??偨Y實踐經驗,修正草案作出多處修改完善。
根據實踐需要,修正草案進一步明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并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根據實踐做法,并與修改后的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相銜接,進一步明確:常委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同時,貫徹黨中央關于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豐富立法形式,統籌立改廢釋纂等要求,總結實踐經驗,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法律和編纂法典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此外,根據黨中央精神和實踐做法,修正草案還明確了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現行立法法對法律、地方性法規公布后的公開形式作了規定。修正草案總結實踐做法,進一步明確:法律簽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發布的公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載。同時,進一步明確地方性法規公布后,法規、條例文本以及發布的公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也要相應公開。
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近年來,區域協同立法在跨區域生態環保、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流域共治共同立法模式為全國區域共同立法提供了新思路、新經驗。
生態環境問題無論是水還是大氣,都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征,需要在立法上采取適應性措施,這也是區域協同治理,包括協同立法的基本邏輯。環境法專家認為,通過區域協同立法建立的利益分配和協調補償機制,能最大程度提升合作意愿和效率,提高生態保護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統籌兼顧各方正當利益。
貫徹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根據地方實踐經驗,修正草案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同時,根據新情況新需要,修正草案調整了設區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權的事項,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并增加規定“基層治理”。
此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實踐需要,修正草案還擴大了規章的制定主體,在部門規章制定主體中增加規定“法律規定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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