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以“責改”為重點的環境執法模式
【谷騰環保網訊】“重處罰輕責改”是當前環境執法領域一個相對普遍的問題。為進一步強化責改在整個執法監管中的作用,有效確保環境執法的質量效果,避免為了處罰而處罰等機械教條執法問題,筆者提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首先,要增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時效性。近日,某地生態環境部門辦理了某一企業前后間隔3天的兩起超標排放廢水案,兩起案件因違反“一事不二罰”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董h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于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類似的規定要求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不僅要“及時”而且要“準時”。責改不給違法行為改正以準確具體的時間,如果對當事人存在的類似或者持續性違法行為再次立案調查,難免會將前后兩次執法行為混為一談。由于責令改正時限不具體明確,如果當事人拒不改正而繼續違法,就無法認定責令改正期限是否屆滿,就不能認定為新的違法行為。對該類違法行為除了“罰款”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他的處罰措施,如果再次立案調查,就很可能涉嫌“一事二罰”。
其次,要強化責與改并重、以改為主的執法理念。當前,一些執法部門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內容過于簡單抽象,比如“責令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有告知當事人按照什么標準,具體如何去改等。例如,在調查處理“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類環境違法行為時,除了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要依據有關治理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對當事人應當安裝什么設備,最終達到什么治理標準等進行具體明確。執法監管部門要強化“監督與幫扶并重”的執法監管理念,不能“一責了之”,要為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提供政策、法律、技術等方面的支持,要把如何改等盡量交代清楚明白。
最后,要把責改當成審查案件合法性、合理性的“鏡子”。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后是否可以繼續生產經營,改了之后就完全合法了嗎?這是需要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重點注意把握的問題。比如,某企業擅自將生物質鍋爐改成燃煤鍋爐,而燃煤鍋爐沒有安裝脫硫、脫硝等污染防治設備,那么執法部門以未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污染防治設備進行立案調查,并責令當事人安裝脫硫脫硝設備,這是否間接地承認了當事人使用燃煤鍋爐是合法合規的呢?事實上,當事人除了存在“未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污染防治設備”行為外,同時還存在一個更為“嚴重”的前提性違法行為即未經批準擅自將生物質鍋爐改成燃煤鍋爐。責改無疑是反思審視前期立案、后續處罰是否妥當的鏡子,如果責改沒有必要,后續的處罰、前期的立案當然就更沒有必要了??傊?,要善于從宏觀層面來審視把握案件,避免行政行為前后矛盾,邏輯上不能自洽。
作者單位: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莒南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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